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連續三年經學會催繳無效,經理監事會議確認,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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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 議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條 |
會費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12月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110年1月15日台內團字第1100550138號函准予備查。 |